(鄂组通〔2016〕2号)
为巩固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组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备案制度
干部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被录取后,要及时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备案表》(表样见附件1),履行备案手续。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了解干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情况,提醒干部做好备案工作。
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审批的范围、对象和权限
(一)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审批的范围、对象
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市(州)、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省、市(州)、县(市、区)直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获得的在职学历学位,必须进行认定。
2、新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新进入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在职学历学位和真实性存疑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必须进行认定。
(二)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审批的权限
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审批,按照学历学位管理职能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教育主管部门或党校负责学历学位的认定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更改学历学位的审批工作。
1、申请更改的学历学位为国民教育和部队院校序列的,报送省教育厅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主管部门学历学位认定机构认定。省管干部和省直机关、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及其所属单位管理干部的学历学位报送省教育厅学历学位认定机构认定;市、州、县干部的学历学位报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主管部门学历学位认定机构认定。
申请更改的学历学位为国外学历学位、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港澳台学历学位的,报送省教育厅学历学位认定机构认定。
2、申请更改的学历为党校序列的,报送各级党校认定。中央党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属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湖北分院的,报送省委党校认定,其他报送中央党校认定;省委党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属市(州)函授学区的,报送市(州)委党校认定,其他报送省委党校认定;武汉市委党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报送武汉市委党校认定。
3、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或党校的认定结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理干部更改学历学位信息的申请进行审批。
未经认定审批的学历学位,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承认,干部学历学位信息中不得填写,有关材料不得归入干部档案。
三、规范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审批程序
申请更改学历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干部获得新的学历学位,要求更改本人学历学位信息的,应及时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更改学历学位的申请,同时提交学历学位认定材料(详细内容见附件2)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国民教育和部队院校序列的学历,还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学历学位、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港澳台学历学位,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认证程序和有关要求登录省教育厅政务网(网址:http://www.hbe.gov.cn)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查询)。
2、单位审核。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提交的学历学位认定材料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干部学历更改呈报审批表》或《干部学位更改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3)。未通过审核的材料退还干部本人并说明原因。
3、部门认定。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党校的学历学位认定机构对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送的学历学位更改审批材料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4、组织审批。属本单位管理的干部,由本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或党校出具的认定结论、《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备案表》和学历学位认定材料及时研究审批;属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单位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送更改学历(学位)请示,同时报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备案表》《干部学历更改呈报审批表》或《干部学位更改呈报审批表》和干部学历学位认定材料。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或党校的认定结论、《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备案表》和学历学位认定材料及时研究审批。
5、更改信息。更改学历学位的申请通过审批后,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更改干部的学历学位信息,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6、材料归档。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备案表》《干部学历更改呈报审批表》或《干部学位更改呈报审批表》和学历学位认定材料归入干部档案。
四、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织人事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党校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认定审批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干部学历学位材料,共同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审批工作,严防假学历、假学位通过认定审批。
1、明确责任。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指导;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能,明确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与信息更改审批工作。具体负责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公道正派,认真甄别真伪,及时做好干部学历学位信息更改的相关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党校的学历学位认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学历学位认定政策,依法依规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工作,呈报更改干部学历学位请示的单位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审核更改学历学位的申请材料和相关学籍材料,切实把好呈报材料初审关。
2、加强协调。组织人事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党校在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审批工作中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提高效率,共同做好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审批工作。
3、严肃纪律。对因工作不认真导致假学历、假学位通过认定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学位的相关人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及人社部、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干部学历学位的真实性和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审批,由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01]60号)和《关于加强县处级以上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鄂组通[2003]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备案表
2、干部学历认定呈报材料一览表
干部学位认定呈报材料一览表
3、干部学历更改呈报审批表
干部学位更改呈报审批表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