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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办法
2015-07-28 11:14:00   来源:38-365365    点击:

随办发[2010]10号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新时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9]2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时期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新时期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好离退休干部的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二)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离退休干部;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做到让党放心、让老干部满意。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三)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通报情况、就近就地参观考察、走访慰问、在职领导联糸老干部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本部门的工作部署。每年至少要对离退休干部进行一次登门走访、通报一次情况。
  (四)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切实推进。本着有利于把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离退休干部党员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开展。按照“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置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的“五好”目标要求,开展争先创优工作和主题学习活动,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身体好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每两年举办一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培训班,不断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9]1号)规定,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采取先收缴再返还的办法,由具有党费留存权限的组织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用于学习活动经费,并负责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经费不足时,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确保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正常开展活动和离退休党员订阅报刊及学习资料。
  (五)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教育。勉励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过一个幸福安康、有尊严的晚年。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离退休干部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党报、党刊、电视、网络等有效媒体和阵地,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发挥导向作用。
  三、健全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保障机制
  (六)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
  健全离休费保障机制。离休费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在本级预算中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足额安排;离休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的项目及标准全额纳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离休干部医药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按有关规定实报实销。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合理确定统筹标准,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对统筹金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制定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办法。每两年对离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健全财政支持机制。加强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资金的支持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或破产等原因单位变更的,及时明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和资金渠道,确保“两费”落实。
  (七)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休干部医疗保险保健工作。
  (八)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单位全员共同创建获得的奖项(如文明、综治、计生等),离退休干部应与所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一样共享。电话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探索建立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本着“特殊群体、特事特办”的原则,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重点对那些参加革命早、家庭收入低、长期身患重病、家庭突遇重大变故的离退休干部及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实施帮抚救助。
  四、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
  (十)统筹规划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创建规模合理、实用性强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并向社区、乡镇延伸活动和学习网络,为离退休干部参加学习、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要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从有助于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出发,合理设定教学科目,创新教学手段,规范教学教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
  (十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离退休干部学习活动的需求适当增加,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
  (十三)坚持把老有所养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
  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研究决策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时,注意倾听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开展技术咨询、讲学授业、人才培训等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智慧和才干。
  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引导离退休干部帮助基层干部增强管理社会事务、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为形成和谐环境和良好社会风尚作贡献。
  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引导离退休干部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活动,特别是引导他们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宣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关心和教育下一代,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引导离退休干部以言传身教、督导巡视等方式,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自觉保持党的先进性。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要注意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引导离退休干部积极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行使监督权。
  (十四)做好组织引导工作。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和原工作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进行指导。对发挥作用突出的,要注重总结、表彰和宣传。
  六、做好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期、高发病期的实际,建立和完善原单位、社区和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服务管理体系。对年龄偏大、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原单位或服务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走访看望,及时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加强思想沟通和感情慰藉。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村两级要给予特别关照。
  (十六)推进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06]67号),认真做好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
  (十七)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至少每两年走访一次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离休干部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助接受管理单位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八)加强对休干所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的指导,保证其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的落实。
  七、加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十九)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事、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本地区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二十)做好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单位负责”的原则,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社区的,由所在社区负责。要组织引导他们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
  (二十一)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为了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意见》(鄂发[1993]23号)的基础上,提高退休干部的公用特需经费和管理费标准。退休干部公用、特需经费和管理费由老干部所在单位筹措并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购买学习资料和组织开展集体活动以及解决老干部的特殊困难,不平分到个人,节余资金可以跨年度使用。
  八、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定期专题研究离退休干部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协调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老干部工作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帮助排忧解难。实行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离退休干部信访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表现突出的老干部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宣传,通过树立典型,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市、县(市、区)老干部工作专项经费要在2006年2月18日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十四)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按照省编委《在机构改革中稳定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意见》(鄂编发[2000]13号),确定老干部工作部门编制和人员配备,确保老干部工作机构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加强干部的教育、交流和培训,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乐于奉献、亲情服务的要求,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不断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切实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和展示新时期老干部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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